Sunday, July 3, 2011

舉行「重要議案」投票的意義


                            鄭以心牧師

    再過兩週,教會便會就著應否向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提請按立葉思強及謝凱珊兩位宣教師為牧師的案由進行「重要議案」的投票。到底,舉行「重要議案」的投票是甚麼意思?作為英華家的一員,我們該以怎樣的態度作出參與才對呢?

    顧名思義,「重要議案」所涉及的是一些重要的決定,因此,按照法例的精神,負責提出相關案由的團體除了該以審慎態度來作出籌備之外,參與表決的眾成員也該以恰當的態度善用手上的一票。按照本堂典章及向來的做法,由於按立牧師的議題不但屬於「重要議案」的性質,亦對教會的長遠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因此,當堂會正式就著此案由作出安排前,本堂的執事會及17堂聯堂的執事會均會與相關人士分別進行深入的交通、認證等,務求在上帝面前同心尋問,然後執事會及聯堂執事會也以「重要議案」方式作出決定,有關案由才會在堂會中作出跟進。感謝主,本堂的執事會及聯堂執事會在與葉思強及謝凱珊兩位宣教師進行交通後,兩個執事會皆以「一致通過」的結果建議本堂堂會跟進此事。事實上,在堂會的審議過程中,有關議案亦以「重要議案」的結果提交特別會友大會的。

    正因為有關案由在提交特別會大會前,教會已經就著相關案由進行了相當審慎的考慮和安排。因此,作為英華家有權投票的成員,便該以一份慎重的態度作出投票。由於教會典章清楚列明,本堂的「重要議案」投票必須以獲得予會成員三分二或以上票數的贊成,有關的案由方能繼續進行餘下的程序。這便清楚表示,除了「反對票」會對案由的繼續進程帶來負面影響外,所謂「棄權票」,在某種程度來說,亦等同「反對票」的意思。當然,由於有關案由屬於重要議案,因此,能夠在投票過程中獲得絕大多數成員支持,真是應該有的情況。若在提出案由的過程中真是出現一些原則性的疏忽或遺漏,有權投票的成員當然可以運用「反對票」或「棄權票」來作出表示。又或許兩位宣教師在「信仰立場」、「生命品格」等方面有甚麼鮮為人知的缺失,會友運用反對票來作出提醒,真屬無可厚非的做法,否則,若有成員是無故或沒有確實根據來進行反對的行動,這便是對籌備重要案由的眾成員所提出的不接納行動了。當然,若這種不認同的聲音是成立的,我們當然要按照正確的根據作出糾正。萬一,這種反對的表示並沒有根據,那便屬一種不理想的做法了,因為在沒有強烈理據支持的情況下運用投票權來拖累案由的進行,怎能對整體的發展帶來益處呢?此外,這種沒有根據的反對行徑,亦是對重要案由相關的受推薦人士所作出的不恰當表示。特別在涉及是否推薦宣教師受按立為牧師的議題上,除非在「信仰」、「生命」等的層面清楚指明有關的受推薦人並不符合當牧師的要求,否則,隨意運用反對意見是不恰當的事。

    讓我們不但踴躍參與是次重要議案投票,並且更以一份默默禱告主心意的態度參與投票,這樣,英華家便能在遵行主美意的過程中,將更大的榮耀歸給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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